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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64號
聲  請  人  苗栗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CP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法定代理人  CP00000000F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CP00000000M (真實姓名年籍均詳卷)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6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顯然之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繼續安置」應更正為「延長安置」。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及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及主文欄關於「繼續安置」之記載,因有誤載之顯然錯誤,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裁判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為「延長安置」。
三、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蓓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蔡旻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