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大州
陳彥瑾
吳碧容
謝月娥
朱少廷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豐鑫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進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114年度重訴字第49號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653,911元(130,781+196,172+196,172+65,393+65,393=653,911),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1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