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林美幸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4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以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