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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郭于婷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惠瑜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150號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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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富田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107-NX-102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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