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3號
聲  請  人  簡慶雲  
代  理  人  簡鳴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 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6月5日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於113年7月1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並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14年1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股票附表:
114年度除字第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加和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651-5

1
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