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 14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江昱燕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4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9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6號於民國113年11月27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4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廖翊含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