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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275號
債  權  人  連線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仁埈  


債  務  人  詹喬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94,381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900元。
    ㈡70,329元,及自114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㈢41,171元,及自114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7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500元。
    ㈣40,632元,及自114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9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200元。
    ㈤30,000元,及自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98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1,199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