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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41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劉明融  

            劉縉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4,0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劉明融於民國100年11月至104年4月間邀同債務人劉縉鴻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4,05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劉明融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劉縉鴻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貴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釋明文件:借據一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14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59元
劉明融、劉縉鴻 
自民國114年9月30日起
至民國115年3月10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4059元
劉明融、劉縉鴻 
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4059元
劉明融、劉縉鴻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自民國114年10月31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