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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17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葉紋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46,828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6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紋彤前於民國111年12月12日經網路向聲請人線上申辦個人信用貸款新臺幣(以下同)4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46,828元,及自民國115年01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3.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5年02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6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1、申請書影本乙份、帳卡資料乙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