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債 務 人 羅勲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羅勳德」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羅勲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2161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關於債務人「羅勳德」之記載,係「羅勲德」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