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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390號
債  權  人  張雅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穎宸園藝有限公司、卞歷鎮即益昌實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
  第510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513 條第1 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查相對人穎宸園藝有限公司之所在地位於臺中市,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另相對人益昌實業社登記地址為臺中市,且其獨資負責人卞歷鎮住居於臺中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是本院均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