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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吳穎嘉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新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查本件債務人營業所位於新北市三重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