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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2620號
債  權  人  何建男  
上列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張秀如等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等法定程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等清償借款,惟依其提出之文件觀之,尚無法釋明兩造間有何借貸關係存在,且其聲請狀所載請求之原因事實、標的及其數量亦有不明,故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2日函請債權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債權人已於115年5月18日收受前開通知。然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依首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