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18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彭培洵
債 務 人 新儒億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楊學習
債 務 人 王天平
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陳淑銀
債 務 人 陳美足
一、債務人新儒億有限公司、楊學習、王天平、聯泰豐股份有限公司、陳淑銀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614,632元,及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新儒億有限公司、楊學習、王天平、陳淑銀、陳美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9,919,800元,及如附表編號3所載之利息、違約金。
三、督促程序費用5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