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289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債 務 人 吳景順
馮郁婷
馮燕鳳即江錄瑞之繼承人
江燕龍即江錄瑞之繼承人
馮燕東即江錄瑞之繼承人
馮燕福即江錄瑞之繼承人
馮燕金即江錄瑞之繼承人
一、上列債務人吳景順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48,254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馮郁婷給付之,及債務人馮燕鳳、江燕龍、馮燕東、馮燕福、馮燕金應於其繼承被繼承人江錄瑞(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