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559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興
債 務 人 苗佳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⑴43元,及自民國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⑵43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⑶47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⑷48元,及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⑸5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⑹5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⑺8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⑻8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⑼13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⑽147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⑾15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⑿15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⒀15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⒁16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⒂171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⒃18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⒄194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⒅342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⒆35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⒇363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79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399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0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0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0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3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41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5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74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77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8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49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1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594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60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72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818元,及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864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953元,及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953元,及自115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008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03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11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15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162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20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20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275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344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430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1,586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2,099元,及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本院民事庭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