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1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陳軍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3,18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陳軍儒前於民國110 年7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42206元,及自民國民國115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5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2. 債務人陳軍儒前於民國109年6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0975元,及自民國民國115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年利率1%),暨自民國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詎料債務人經多次催討仍未繳納,依約定債務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應視為到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釋明文件:陳軍儒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10號
利息:
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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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
| | | | | 每期採固定金額計收違約金300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支付期數為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