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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388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翰  


債  務  人  林頎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73,66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聲請人前董事長郭明鑑日前辭任。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由副董事長代理之。」又依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97號民事判決意旨,董事長缺位而尚未補選完成前,得類推適用上開規定由副董事長代理董事長職務。故聲請人現由副董事長蔡宗翰代理董事長職務,並依法對外代表公司。二、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0年9月6日向債權人借款2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97,53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三、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1年6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100,396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四、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113年12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11.8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二十,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875,729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另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貸款契約書,因係透過電子及通訊設備向債權人申請所成立,其內容需透過科技設備始能呈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63第2項規定提出呈現其申請內容之書面,併予陳明。五、茲債權人屢次催討無效,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    鈞院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法便。釋明文件:證據清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
115年度司促字第003889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536元
林頎晏
自民國115年4月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2
新臺幣100396元
林頎晏
自民國115年4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83%
003
新臺幣875729元
林頎晏
自民國115年3月3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8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97536元
林頎晏
暨自民國115年5月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100396元
林頎晏
暨自民國115年5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003
新臺幣875729元
林頎晏
暨自民國115年5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