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促字第60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張貴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張貴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貴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另由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足認。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
二、查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7日所為115年度司促字第608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張貴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係「張貴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內向本院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