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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5年度司促字第73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債  務  人  余波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9,503元,及自民國104年10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茲因聲請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一)債務人余波良於民國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按月計付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4950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約定條款,申請書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