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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催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顏麗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信義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股票附表:
115年度司催字第00001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16971-0
1
1000

002
聯嘉光電投資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70-5
1
352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法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報權利期間於同年7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7月30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10月30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
(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