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張國鴻
相 對 人 瑋事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大瑋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4年6月12日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7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於114年6月10日所立借貸契約發生之債務,清償日期為115年6月9日,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等件影本,以及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正本為證。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