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日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嵩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旻諍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
、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