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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日瀚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嵩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游旻諍間因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未依票據法第120 條第1 項第6 款之規定記載發票年
  、月、日者,依同法第11條第1 項前段規定,此項票據應屬
  無效。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其上因未記載發票年、月、日
  ,應屬無效。聲請人以無效之本票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其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7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本票附表: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未記載
31,142元
未記載
CH568605

002
  未記載 
12,000元
未記載
CH568606

003
  未記載 
20,000元
未記載
CH568607

004
  未記載 
30,000元
未記載
CH568608

005
  未記載 
21,945元
未記載
CH568611

006
  未記載 
25,391元
未記載
CH568612

007
  未記載 
25,391元
未記載
CH568613

008
  未記載 
1,050,000元
未記載
CH568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