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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12號
聲  請  人  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碧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世佑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4年2月10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537,305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查本件本票指定受款人為張永勝,非本件聲請人必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再查該紙本票復未經受款人背書轉讓予聲請人。故聲請人既非合法之執票人,則其聲請與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5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