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票字第225號
抗 告 人
即 相對 人 王坤龍
王淑惠
上列抗告人即相對人因聲請人陳美月聲請本票裁定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本票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第26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5日函命抗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上開通知已於同年7月9日送達抗告人,惟抗告人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答詢表在卷可稽。是以本件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