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黃思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蘇訓儀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林威志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一、更生之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對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債權人有債務。伊曾在附表二所示公司行號任職,每月收入整理如附表二所示。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8,618元、因扶養伊母李莉微每月所需費用1萬元,實已無力清償附表一所示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又伊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再伊固於民國108年11月間與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債權人達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所定前置協商協議,約定就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無擔保債務自108年12月10日起,分111期,按月攤還9,579元(下稱前置協商),並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8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374號裁定認可(下稱認可裁定)。但伊於前置協商成立後因父親生病所需醫療費龐大而無力履行,此應構成因不可歸責於己事由,致履行前置協商困難。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一、債務人曾依本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二、債務人曾經法院認可和解、更生或調協,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未履行其條件。三、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114年12月16日以其有附表一編號1至7所示債務而不能清償為由,具狀聲請更生,本院於115年2月25日以苗院潔民睦115消債更字第26號通知(下稱補正函;本院卷第39、40頁)命其於補正函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 ㈡自112年12月1日起至今之各項工作收入數額(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以兼職、打零工收入或以領現金方式收取報酬之收入)及相關證明(如:每月薪資袋、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所開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工作時間是否固定)。.. ㈤聲請人各類財產狀況(含不動產、動產、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等)及自112年12月1日至今之資產變動狀況、變動之原因事實(即取得資產之原因、喪失資產之原因、變更或設定負擔之原因等)(若有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及倘解約之解約金數額及事證)。㈥請提出名下存摺自112年12月1日起至今之交易明細(含證券存摺,且不可有彙總登錄情形)..」,且補正函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115年3月4日送達證書1份(本院卷第219頁)在卷可稽。上開補正事項旨在釐清聲請人收入狀況、名下資產情形,以供本院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債務經扣除資產後是否有不能清償情事,與確認聲請人所從事之業務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2項所定小規模營業活動等攸關准否更生聲請事項,是聲請人自須「翔實」補正。本院又於115年3月25日當庭諭知聲請人應於庭後4週內,完成補正函所命補正事項及提供傑思寵物精品館自109年12月1日起之營業額資料(本院卷第241、242頁)。
㈡聲請人於115年3月25日接受訊問時陳稱:「(法官問:就聲請人曾經任職統一生活事業、銓發運動彩券行、懷石餐飲公司、傑思寵物精品館目前並未陳報聲請人的薪資資料給本院,此部分聲請人庭後應提出薪資證明,是否理解?)傑思寵物精品館先前的負責人是我,但我從111年開始就因為身體因素沒有再擔任負責人了。我庭後會去向稅務局可(按應為查之誤植)是否有相關的營業額可以申請再陳報。就其餘雇主部分會再(按應為在之誤植)庭後設法取得相關的薪資資料或薪轉資料再陳報法院。傑思寵物精品館我只是掛名負責人,我並沒有拿到他們的營業所得」等語(本院卷第241頁),並未否認於109年至110年間實際經營傑思寵物精品館、曾在懷石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懷石餐飲公司)及銓發運動彩券行(下稱銓發運彩行)任職。又對照卷附聲請人之勞保(就保、災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調解卷第29至31頁),聲請人於114年3月21日至114年5月29日有在銓發運彩行、於114年7月3日至114年11月7日有在懷石餐飲公司任職投保之紀錄。然聲請人迄今未提出傑思寵物精品館109年至114年1月1日之營業額資料,僅提出未記載營業額之營業稅繳納證明(本院卷第273至277頁);亦未就任職懷石餐飲公司、銓發運彩行期間之薪資收入為陳報。再懷石餐飲公司、銓發運彩行均曾經本院發函調取聲請人任職期間之薪資資料而未回覆,有本院115年2月25日苗院潔民睦115消債更26字第05100號函(稿)1紙(本院卷第49、50頁)附卷可證,且聲請人所陳報其向臺灣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台銀帳戶)之存摺影本(本院卷第165至173頁)、向中國信託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中信銀帳戶)之存款交易明細(本院卷第279至329頁)、向永豐銀行所申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聲請人永豐銀帳戶)之帳戶往來明細(本院卷第331至335頁)內,均無查無相關薪資轉帳資料,致本院無從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條第2項之小規模營業要件之審核及正確計算聲請人之每月可處分所得數額。
㈢聲請人自稱除台銀帳戶、中信銀帳戶、永豐銀帳戶外,尚持有向華南銀行所申設帳戶(下稱聲請人華南銀帳戶)(本院卷第269頁),惟聲請人至今未陳報華南銀帳戶從112年12月1日起之交易明細,嚴重影響本院核對聲請人自聲請日回溯2年內收入真實情形、計算聲請人目前存款數額,遑論為聲請人是否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要件之判斷。
㈢按債務人聲請更生須具備重建經濟生活之誠意,就程序簡速進行有協力義務,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項規定者,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可以參考)。因此,聲請人就法院通知補正事項,當積極處理,倘拒不陳報,或僅以陳報未經核對資料為應付,試圖將自身協力義務事項轉嫁法院承擔,均應評價為欠缺重建經濟生活誠意之違反協力義務行為。本件自本院於115年3月4日通知聲請人補正迄今已歷時2個月又3週,時間可謂十分充裕,聲請人卻未按時補正,堪信聲請人乃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綜合上述,本件因聲請人有無故拒絕提出財產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報告行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其更生之聲請自應駁回。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6條第3款、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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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計算至115年3月4日/本院卷第125頁;調解卷53至57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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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僅陳報部分債權內容/本院卷第143頁;調解卷第51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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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計算至115年3月25日/本院卷第107頁;調解卷第49頁 |
| | | | | | | | | 計算至115年4月10日/本院卷第359頁;調解卷第63頁 |
| | | | | | | | | 聲請人未列入債權人清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僅陳報有債權,但未說明債權內容/本院卷第82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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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