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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傅靖閔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陳亮妤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誠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景筠
附表:
編號
應補正資料
1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民國112年12月1日)迄今名下全部金融帳戶存摺封面及之內頁,須補登至最新;或提供包含金融機構印文之交易明細
2
聲請人自聲請日前2年迄今集保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補登至最新;如集保存摺佚失,請自行向集保結算所申請明細
3
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並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
4
聲請人名下所有車輛(含機車)行照,並敘明車輛價值及相關資料(如二手網站市價資料)
5
聲請人如有其他資產或動產(例如黃金、珠寶、外幣等),請敘明價值並提出相關之照片或證明文件
6
113年3月至115年2月間之各項工作收入(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且包含兼職、打零工)及收入與在職之相關證明(如:薪資袋、薪資明細、薪轉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雇主開立之在職及薪資證明),並應逐一說明歷次工作之內容,包含雇主名稱及聯絡方式、工作地點、所屬單位名稱及職稱、職務內容、每月工作日數及每日工作時數、任職期間等。(114年4月至114年12月間薪資袋毋庸重複提出,但須提出雇主名稱與聯繫方式)
7
聲請人本人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達新臺幣24,000元之證明資料
8
受扶養對象之全國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正本
9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聲請日前2年起迄今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國民年金、退休金,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或定期給付,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孟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