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昰裕
代 理 人 張家萍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債 權 人 億豪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念華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陳昰裕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2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