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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劉冠廷  


代  理  人  黃浩章律師(法扶律師)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債  權  人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法定代理人  白麗真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冠廷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
  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免責而確定在案,爰請准予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院11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及裁定確定證明書為憑,堪信為真實。準此,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依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