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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免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徐文斌
代  理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黃浩章律師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何宣鋐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代  理  人  林益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崇儀
                    送達代收人  王姍姍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送達代收人  李賢慧  指定送達處所:南港○○○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至0樓、0至0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黃勝豐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忠
                    送達代收人  宗雨潔  指定送達處所:板橋莒光○○○0○000○○○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蔡明順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送達代收人  鄭明輝  住○○市○區○○路000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聲請免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徐文斌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又債務人因第一百三十三條之情形,受不免責之裁定確定後,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免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第1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債務人於清算程序後,原則上應予免責,例外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或第134條之情形,始不予免責。債務人係因有第133條之情形,而裁定不予免責,其於裁定確定後,已繼續清償達該條規定之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受償額均達其應受分配額時,於債務人依同條例第141條規定再次聲請免責時,法院即應裁定予以免責,並無裁量之餘地(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清算程序終結後,因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不免責事由(但無同條例第134條事由),經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確定。嗣伊已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爰依同條例第141條或第142條規定聲請裁定免責等語。
三、經查:
 ㈠上揭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各債權人陳報屬實(本院卷第113、115、121、126、131、133、135、139、143、145頁),並有本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號裁定(本院卷第29至35頁)及確定證明書(稿)(消債職聲免卷第160頁)各1份附卷可稽,堪信為真實。又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固陳稱:因聲請人所謂還款實際上是第三人即聲請人之母代償,而非來自聲請人繼續工作之收入,因此聲請人應不得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免責等語(本院卷第143頁)。觀諸卷內附表編號1之H欄之匯款單據(本院卷第37頁),其上之匯款人雖是記載林桂英,而非聲請人,但林桂英究竟是替聲請人清償債務,抑或受聲請人委託而代匯款與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並未見附表編號1所示債權人提出相關事證,且縱林桂英是基於親情因素而願意替聲請人償還債務,聲請人以無償取得之財物去清償自身債務,亦屬積極處理自身債務之表現,應不生債權人所認違反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問題。
 ㈡綜上,本件聲請人前受不免責裁定確定後,既繼續清償各債權人如附表編號H欄所示金額,則普通債權人之受償總額已達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所定數額,且各普通債權人之受償額均達按其債權比例應受分配之金額。又聲請人前非因具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4條所定各款事由而為本院以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不予免責,同前所述,是本院無庸考量本件聲請有無同時符合同條例第142條所定免責要件。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免責,依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乃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依本院民國112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3號裁定附表登載)
編號
債權人
債權額(新臺幣)
(A)
債權比例
(B)
清算程序已受分配金額
(C)
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
例第133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 額(D)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1條規定應繼續清償數額(E)(E=D-C)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2條所定各債權人應受分配額(債權額百分之二十)(F)(F=A×20%)
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
142條規定
應繼續清償
數額(G)G=(F-C)
已實際清償金額(H)
1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791,162
6.2601%
1,341
7,720
6,379
158,232
156,891
156,891
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6,210
2.1855%
468

2,695
2,227
55,242
54,774
54,774
3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843,358
46.2360%
9,907
57,021
47,114
1,168,672
1,158,765
800,000(雙方合意以800,000元結清全部債務)
4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76,113
5.3498%
1,146
6,598
5,452
135,223
134,077
134,077
5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89,046
6.2434%
1,338
7,700
6,362
157,809
156,471
156,471
6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64,024
4.4629%
956
5,504
4,548
112,805
111,849
111,849
7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278,839
10.1189%
2,168
12,479
10,311
255,768
253,600
253,600
8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698,318
13.4381%
2,879
16,573
13,694
339,664
336,785
336,785
9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02,163
0.8084%
173
997
824
20,433
20,260
20,433
10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618,893
4.8970%
1,050
6,039
4,989
123,779
122,729
122,729
總計
12,638,126

21,426
 123,326
101,900
2,527,627
2,506,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