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保險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李玉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8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但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當為新臺幣(下同)37萬0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裁定限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