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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26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范睿樺  
被      告  游庭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0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本件雖於民國115年5月18日,經原告一造辯論而為終結。惟經通報被告於同日因另案經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苗栗看守所,嗣本院依職權調閱被告之在監押資料,已確認被告確於該日遭羈押,其未到庭屬有正當理由。為保障被告得以行言詞辯論之利益,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智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