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267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國英  
訴訟代理人  巫光璿  
被      告  康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4679元,及自民國115年3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萬467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其承保車輛遭被告過失駕駛車輛撞擊,已提出估價單、車損照片為憑。被告雖抗辯原告維修部分為舊傷而非其所致,但依警方提供之現場位置及照片,原告承保車輛受損部位多數位在後方,核與被告車輛向前行駛之對應相撞部位吻合,可認係屬被告行為所致,是被告抗辯顯不可採。基此,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經折舊後之車輛維修費用新臺幣2萬4679元本息,屬有理由而應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