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苗小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劉中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4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即為新臺幣(下同)10,5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訴費,逾期未繳納上訴費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