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5年度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顧育成  
訴訟代理人  温文聰  
被      告  甘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年度簡附民字151號),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02元,及自民國114年9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