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 解 筆 錄
115年苗小字第347號(和)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訴訟代理人 蕭宏勲
被 告 王永宏
上列當事人間115年苗小字第34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
於中華民國115年 6月18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八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張珈禎
書記官 蕭佑昇
通 譯 蔡家蕙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藤田桂子 未到
訴訟代理人 張穎婕 未到
訴訟代理人 蕭宏勲 到
被 告 王永宏 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379元。給付方式如下:
自民國115 年8 月10日起至116 年1 月10日,按月於每月10
日前給付5,000 元,及116 年2 月10日給付2,379 元,並匯
入原告指定之金融帳戶至全部清償完畢為止,如有一期未給
付視為全部到期,餘款並自115 年4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經當庭給閱,關係人均承認無異後簽名。
原 告
訴訟代理人 蕭宏勲
被 告 王永宏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蕭佑昇
法 官 張珈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