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30號
原 告 全球資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侑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神旺通訊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
二、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之起訴狀未記載事實及理由,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補正,並應於具狀人處蓋用全球資通有限公司之公司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