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096號
聲 請 人 昱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本票)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0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