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74號
原 告 謝宛蓉
謝佳宏
王富民
王景玄
王景弘
廖家翎
邱筱珮
黃琍如
余典冀
鄭淑霙
吳秋媛
林玉雲
施米蓮
施秉宏
侯川嵩
張儷耀
葉芳玲
陳淑媚
黃雅菁
鍾曉菁
彭雯敏
劉家萍
李月英
黃惠秋
鄭苗秀
劉羿鈞
詹偉勳
曾宏正
李天佑
賴祈文
廖乾良
張美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文財律師
被 告 仁親銅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慶祥
上列當事人間行使股東權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公司章程、股東常會及臨時會議事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完整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所有附註與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備置於公司登記地址供原告及原告委任之人查閱、抄錄及攝影,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所受利益之客觀價值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4,500元,尚應補繳16,305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