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187號
原 告 李慶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00元。
二、提出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