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原告與吳○○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吳李雪霞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三、查報全體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
四、如附表所示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五、按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以廢止或消滅對於整個遺
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本件原告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如起訴狀附表所示之遺產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被繼承人吳李雪霞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除上開不動產外,尚有其他遺產,原告應於閱卷後陳報是否更正分割標的及訴之聲明。
六、補正上開應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正本,並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