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0號
原 告 郭兼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旭嘉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減少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3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嫚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