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0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寶心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00地號土地、同段1159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建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隱),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原告應提出債權計算書,陳報原告現存債權本金及計算至民國115年5月26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
三、提出被告劉寶心、謝海清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