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28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素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啓成等間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被告劉啓成、劉兆軒、劉兆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楊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