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3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安定
送達代收人 林恬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二、苗栗縣○○鎮○○○段00○號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及顯示權利人完整姓名之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