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1號
原 告 正暉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偉鈞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袁正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90,3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