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397號
原 告 洪浩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15,6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134元。
二、提出被告大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佑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