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478號
原 告 和安資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昇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彭振霖等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