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1781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林育菱
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陳宗隆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以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若其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上開戶籍資料、繼承系統表;並查詢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
二、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