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李妹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黎瑞企業社即黎俊成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請求被告黎瑞企業社即黎俊成、王單增、林文凱賠償新臺幣142萬元,是請求被告3人連帶賠償?或共同賠償(即每人賠償473,333元)?
二、被告林文凱之住居所地址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芬芬